为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 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先后发布 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文件,明确规 定规模化养殖场的选址、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 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伺料和伺养管理、病死 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排放标准。
由于畜禽养殖场的随意建设和不规范发展,畜禽养殖 业在农业污染中所占比重已排名第一,由于土地无法承载 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养殖场附近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粪 大肠杆菌指数和细菌总数普遍超标。因此,各地政府根据 城市规划以及土地的生态环境功能和环境承载能力,将所 辖地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等区 域,并据此对畜禽养殖业实行严格管理。
禁养区是指禁止 畜禽养殖的区域,限养区是指实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根据《杭州市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天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 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 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 一切畜禽养殖。限养区包括: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 内的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集镇规划 区;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限养区内禁止 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 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 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上资料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