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商标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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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宁皮革城·意大利设计师之家运营总监艾瑞克·格拉佐(enrico galluzo)先生和设计师总监克劳迪娅·琪蓝蒂(claudia celletti)女士携芬迪品牌男装设计师高妮娜·格萨伊(corinna chiassai)女士、菲拉格慕品牌总监薇薇安·菲拉格慕(vivia ferragamo)女士、阿玛尼品牌设计师马可·斯蒂芬尼(marco stefanelli)先生、doo plus公司ceo艾瑞克·伊拉利欧(enrico iario)先生正式“打卡”,在场的中国时尚界人士纷纷惊叹:国际顶尖设计师的“梦之队”来了!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 申请人因第*“cee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生态联盟c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c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翠万丽c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a*“翠万丽c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ce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在第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字母“ceu”,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准使用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在第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字母“ceu”,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准使用的“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类第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季晓芬、杨文华、张月明和enrico galluzo、claudia celletti、vivia ferragamo、corinna chiassai、enrico iario共同为海宁皮革城·意大利设计师之家开业剪彩。意大利classeditori集团首席执行官paolo penerai以视频的方式向这一时尚行业国际合作的重大突破表示热烈祝贺,并代表意大利业界为中国时尚设计发展送上美好祝福。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器械口罩假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申请人因第*“大厨小菜dachuxiao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大厨小用锅贴美食园potsticker&food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大厨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大厨小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各个引证商标能够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裁定商标注册书在饭店;自助餐馆;茶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商标注册现已生效。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饭店;自助餐馆;茶馆已丧失专用权,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因第*“博勒beauf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beauf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beauf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beauf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同一主体,同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beauf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beauf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出针对引证商标三的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该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名称变更打印页及针对引证商标三的无效宣告申请书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博勒beauflor”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亚麻油地毡;地板覆盖物;乙烯地板覆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滑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小地毯;垫席;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毯;小地毯;垫席;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亚麻油地毡;地板覆盖物;乙烯地板覆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海宁皮革城·意大利设计师之家由拥有六年历史的意大利知名皮装企业la florens公司总裁enrico galluzzo先生领衔打造。enrico galluzzo先生表示,今年年初米兰时装周期间,他知道了海宁皮革城以及前来参与走秀的中国知名时尚品牌雪豹、弗奥。中国时尚产业的巨大潜力和海宁皮革城强大的集聚力吸引了他。海宁是中国皮革之都,中国正在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而意大利以时尚和高端定制闻名于世。两者的合作可以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在进一步了解和洽谈下,六月二六日,在二一八中国国际时尚设计,海宁皮革城·意大利设计师之家正式签约并开始筹建。迄今已经吸引了包括芬迪品牌男装设计师corinna chiassai、菲拉格慕品牌总监vivia ferragamo、阿玛尼品牌设计师marco stefanelli等在内的二余位国际顶尖设计师签约入驻。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
下一步,海宁皮革城·意大利设计师之家还将吸引更多的海外知名设计师入驻,依托海宁设计基地打造面向全国的创意中心和设计中心。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第*“潘婷panty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潘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潘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pan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通过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与翻译,其注册和使用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三为第类“洗发剂护发素”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有违诚信原则,同时亦不符合*高**多个司法解释对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的规定。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将带来消费者混淆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 .年财富全球五百家*大排名节录; .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介绍; .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 .相关*报纸报道; .《洗涤用品市场发展运行分析》; .申请*加社会活动相关资料; .“潘婷”“pantene”品牌的市场影响力证据资料; .“潘婷”“pantene”商标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证明; .“潘婷”“pantene”商标的宣传推广情况; .*宣传资料; .“潘婷”“pantene”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中国商标网上的信息页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注册,年月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商标注册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类“游泳衣;t恤衫;乳罩;帽子;鞋;袜;内衣;衬衫”商品上,专用期限至年月日。 .引证商标一由宝洁于年月日申请注册,于年月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年月日,核定使用在第类“手套;腰带;围巾;领带;丝巾”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类“洗发剂;肥皂;香水”等商品上,目前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实际使用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围巾”等商品均为日常穿戴用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潘婷pantyng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潘婷”,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对于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扩大保护到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或关联程度仍然是确定驰名商标扩大化保护的重要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虽然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鞋”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洗发剂;护发素”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无密切关联,不属于类似商品,普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不致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道德风尚或我国*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未构成《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的上述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商标注册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海宁皮革城·意大利设计师之家设计师总监克劳迪娅·琪蓝蒂(claudia celletti)女士讲述了她的服装设计故事和对时装设计的热爱,她表示,下一步,意大利设计之家将引进意大利新的面料辅料以及设计理念,在海宁中国皮革城,集设计、制造到成衣,系统化运营,帮助皮革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意大利la florens公司总裁兼海宁皮革城·意大利设计师之家运营总监enrico galluzzo告诉记者,下一步“设计师之家”不仅将为中国时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还将帮助中国企业引进欧洲时尚面辅料产品,并协助中国时尚产品拓展欧洲主流品牌销售渠道。*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因第*“mini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mini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申请。已有众多含有“mini”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名创优品miniso”商标关联关系说明*合同及宣传资料新浪网*发布合同及网页资料*网今日头条的报道在先胜诉案例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于年月日被商评字[]第*驳回复审决定商标注册,予以初步审定。该驳回复审决定商标注册已生效。在初审公告期内,该商标未被任何主体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mini”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部分英文“mini”在英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据悉,作为“全球皮革时尚之都”和“中国高端秋冬时装之都”,海宁皮革城近年来大力推进时尚设计基地的发展。海宁时尚产业目前已经拥有专业设计师二位左右,其中八多位设计师集中在海宁皮革产业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内,已经形成了一六多家专业设计公司的产业集群。其中,有一位设计师是中国服装设计高奖项——金顶奖得主,有三位设计师跻身中国设计师协会评定的中国十佳设计师行列。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于年月日对第*“海飞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飞丝”系列商标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在先注册的第*“海飞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海飞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曾被认定为“洗发液洗发剂香波护发素”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本案中,请求再次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第*“海飞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淡化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款第十条*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款第四十五条*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申请人排名情况复印件; 期刊网络等媒体对申请人的宣传报道复印件; 申请*与公益事业情况复印件; 申请人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情况复印件; 申请人*宣传情况复印件; 申请人获奖情况复印件; “海飞丝”商标受保护情况复印件; 其他商标档案复印件。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年月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类“洗发液;护发素;洗衣剂;洗衣粉;洗洁精;化妆品;焗油制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 引证商标一由普罗克特和甘布尔(瑞士)于年月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年月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类“化妆品;护发素;美发剂;香波”。经转让和变更程序,现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年月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年月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年月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类“肥皂;化妆剂”等。经续展,有效期至年月日。 引证商标三由普罗克特和甘布尔(瑞士)于年月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年月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类“头发护理剂;洗发剂;护发素”。经转让和变更程序,现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年月日。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洗衣剂;洗衣粉;化妆品;焗油制剂;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洗发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海飞扬”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海飞丝”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洗发液;护发素;洗衣剂;洗衣粉;化妆品;焗油制剂;牙膏”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洁精;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在“洗发液;护发素;洗衣剂;洗衣粉;化妆品;焗油制剂;牙膏”商品上无效,故本案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审理。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洁精;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申请人主张驰名“洗发液洗发剂香波护发素”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洗洁精;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在“洗洁精;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商标注册如下 争议商标在“洗发液;护发素;洗衣剂;洗衣粉;化妆品;焗油制剂;牙膏”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二一七年,海宁设计基地设计产值突破三亿元,成果转化产值达到二五亿元。值得一提的是,海宁时尚设计产业的服务对象有六%以上分布在海宁市外的江浙沪地区。随着影响力不断扩大,坐落于海宁皮革城品牌风尚中心的设计大厦已经声名远播,经常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时装企业带着需求找上门来寻找适合他们的设计师。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 申请人因第*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ch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连接物分线盒(电)接线柱(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遥控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电容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nt”与引证商标一t”引证商标二“chnt”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字母t”及引证商标四t”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个字母之差,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培育本土设计师队伍的同时,联手国际顶尖设计师,融合发展,形成符合中国时尚产业发展趋势的设计生态链。这是海宁皮革城打造中国高端秋冬时装之都的需要,也是中国时尚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皮革城负责人这样说道。*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因第*“合家欢hejia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合家歡賓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合佳欢hga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合稼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和家欢happy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hejia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服务地域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上不同,整体视觉效果有所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合家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合家歡”(“歡”为“欢”的繁体字形式)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合佳欢”引证商标三“合稼欢”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和家欢”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hejiahuan”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英文“hejiahuan”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为*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代理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虽然引证商标四的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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