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费用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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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保费扣个税吗?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度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度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度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度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释义)第三条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本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在规律中另行明确。
因此,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出于工作需要发生的为职工配备或提供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费用支出,不计算征收个税。但是如果企业以劳保费的名义给职工发现金,应计算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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