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街一般纳税人公司代理报税

广州禺冠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9月28日上午,“畅通信息快车道、便民利企再升级”车辆购置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宣讲会在广州市税务局举行。车辆购置税全流程电子化办税办证率先在广州试点上线,广州市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完税凭证电子化6个试点省份当中的先行城市,在全国首创将完税凭证电子化扩大到车购税全流程电子化办税办证。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税务部门联动合作,打造了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又一便民利企创新举措。
会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税务局在现场介绍和演示了车购税电子化办税办证的全流程。
据介绍,车辆购置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模式,以电子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取代纸质税收票证、以申报电子数据替代纸质档案资料,把车购税的电子完税证明数据信息全量直接传输到省公安厅,公安局系统根据车辆识别号自动比对核查车辆完税信息,核查一致后予以办理,实现了车购税申报、缴税、上牌的“一条龙”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服务。
“互联网+税务”优势多?2分钟即可完成申报缴税
作为新时代的产物,与传统办税方式相比,车辆购置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有着多方面优点:
,有利于企业节约代办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车购税全程电子化后,企业不需要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也不需办理以往委托代征的票证领用、结报和征管资料移交等手续,便可实现“店内办税”。同时,电子化办证办税没有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一台电脑即可办理,也不再需要浪费人力和物力保管纸质载体,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第二,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纳税人无需填单,在汽车4s店不到2分钟就完成车购税申报、缴税全流程业务,且可实时接收完税信息提示短信。同时,完税信息数据5分钟内就能传递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纳税人可以即时到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实现缴税、上牌“一条龙”服务,也突破了缴税时间、地点的限制。
第三,有利于税务部门节约税收成本,防范税收风险。依托信息化手段,省去税务部门纸质票证的印制及保管成本,也使税务部门能够以更优的人力资源配置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精细化的后台服务和管理。同时,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让套用、修改的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无所遁形,从源头防范伪造、变造纸质完税证明的潜在风险,也便于密切与车辆管理部门的信息交互,利于部门联动合力打击逃税、骗税等事件。
市民:为新举措点赞
据悉,目前广州市汽车行业协会已经有30多家龙头企业正式使用车购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系统。记者在现场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车购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纳税人赞不绝口。
某汽车公司的办事员李先生称:“以前领了批量的缴款书和完税证明后总怕弄丢要去补办,现在无纸化办理,解决了纸质票证保存不便的缺陷,实在是太好啦!”
车购税委托代征企业的财务人员黄小姐说:“以前还要每天做结报,每周要到税务局领票证、交档案,现在全程电子化后,流程简化,节省了大量时间,财务人员明得到减负,一定要给税务局点个赞!”
试点期间,时间体验到车购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服务的车主霍先生,现场给记者展示了缴税后手机收到的短信,称赞道:“原来交车购税这么方便,不用填表也不用领票证,缴税成功后手机立刻收到了短信,完税信息一目了然,整个过程不用2分钟,真的是太便捷了!”
创新不息?红利不断
据悉,车购税全流程电子化办税办证这一重要举措,既是广州市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响应公安部2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也是广州市税务局持续推行“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优化科技创新环境10条新措施”等便民服务的新作为。
公安、税务部门联动合作,加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不断提升“互联网+税务”水平,以持续创新的便民办税措施,为广大市民营造了更健康更便利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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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  四、工作要求
?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  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由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9月30日表示,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下一步在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负责人表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纳税问题有特殊优惠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还发布通知,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