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律师
朱超群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地产事务的处理,成功办理过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朱超群律师团队担任顾问,多家企业顾问。对案件及民商事常以独特的思路应对。擅长经济,合同,辩护等领域。
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二)客观方面的成因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的原因。合同,从总体上来讲,具有如下之特点:(一)主体特定合同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只有各方积极参与,其结果才是更公平、更无伤害的。3、负责人所表现的感情程度。如果有生气和挫折等很强烈的情感,那么的整个费用、时间、资金、精力的花费和消耗都要比原先预计的高出很多。长期官司的苦涩经历会使更多潜在的人考虑费用低、时间长的解决的替代方法。4、速度。这是决定是否采取、调解或仲裁等方法的重要因素。
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1.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建筑规定,凡是建筑法适用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均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而只是对投资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才领取施工许可证。
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开工活动的律法凭证,取得施工许可证也就享有了建筑工程开工的权利,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的确定,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开工以后,组织施工能够顺利进行,依照建筑法的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拆要的,其拆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律法定的其他条件。在本案中,被处罚人没有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因此,没有开工许可证就意味着工程施工的不合法,是应当受到处罚的。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5)缴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传真件的效力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1.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2.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3.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4.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合同漏洞是产生合同的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调查相对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可能有效避免受欺诈。当前,不法商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屡有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欺诈方盲目轻信。仓促订立合同以致于上当受。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就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产生合同,可以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避免合同中的漏洞和减少受欺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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