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建设工程法律顾问贵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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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纠纷是房产纠纷中的一个很常见的种类,合同签订时定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约定要全面,特别是对定金退回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合同法中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没有权利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1、定金纠纷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了解下文的纠纷种类,买房一定不会有麻烦。房产交易过程中常见的纠纷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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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业主)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所以“交钥匙”即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在此约定下,出卖人(开发商)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业主)“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才能叫完成了“交付”的义务。这时,房屋的风险责任才发生转移。否则,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房屋的风险责任也就随之转移。2、如何确定交付使用?
3、如果前、后两方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前方的购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成立,虽未进行登记,但根据现实中分房、买卖房屋的交易惯例,交付了钥匙、产权证书等,即购方就可对住房进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后者的购房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但由于卖方已经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2、如前、后两方都进行产权登记,则应根据双方产权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或登记先后顺序来认定各自的效力问题。
到了11月份,这套房子还是迟迟办不了产权证,无法进行过户,买主郑继山着急了,找到张定昆,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张定昆的拖延,这几个月南京市场上房价又再飙升,自己无形中损失几万块。张定昆表示冤枉,自己也是被中介欺骗了,中介说产权证可以办下来。协商无果,郑继山将张定昆父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一万元损失。中介十分积极,频繁带人前来看房,很快联系好了买主郑继山先生,关键的问题是,中介和张定昆都向买主郑继山表示,这个房子可以办到产权证。双方在中介签署了协议,郑继山当场交付了5000元定金。
建筑工程合同律师: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5.拖欠质保金纠纷
而从律师从事多年建筑企业法律顾问的经历中,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面对“甲方”恶意拖欠的难题,而更为急迫的是由于加大了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由于甲方工程款不到位,资金紧张,还可能引起分包商、材料商、劳务队的诉讼,导致官司缠身。企业一旦接受一个欠款工程项目,就将陷入官司泥潭,企业忙于应诉协调等工作,既耽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损害企业形象,甚至还为此造成工程亏损。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状况,建筑企业就要牢固树立“工程款催收、证据保存”的风险防范意识。而本律师在各种建筑欠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希望能给建筑施工企业一些建议。 
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很多购房者买了房子但是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配套的暖气等无法使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对这些问题进行约定。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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