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都有哪些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都有哪些权利义务呢?律师对话第554期邀请到谢志飞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谢志飞律师的对话内容。
一、合同双方何时开始承担权利义务?谢志飞律师答: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在合同约定时间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二、出卖人的权利有哪些?谢志飞律师答: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价款。出卖人享有要求买方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权利,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的权利。在解除合同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原物的权利。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欠付金额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以上的时候,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三、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谢志飞律师答: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双方经协商约定达成一致,在买受人交付了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际取得了标的物,而且实际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转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方式办理。
2、确保标的物无瑕疵。
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被第三人以出卖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发生该标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权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款支付给出卖人货币,是以单价乘以数量确定下来的,出卖人收取了该数量的价款,就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少交,是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买受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的单位价额,是标的物质量的金钱价值,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是确保出卖人获得收益的保证,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不得降低质量档次交付标的物,因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质量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4、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卖方应按期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方发生了某种事先未预料到但不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标的物,应事先征得买受方的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四、买受人的权利有哪些?谢志飞律师答: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买受人可以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价款。
买受人由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权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终止支付相应价款,但出售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和可以拒绝接收,接收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的应当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后的孳息。
五、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谢志飞律师答: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义务。
谢志飞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研究功底,在律师事务中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始终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根本。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获取谢志飞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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