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华】服务机构中小企业问题解答
财务审计类:在做账过程中很多会计人员时常将印花税记入应交税费科目,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恰当?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1)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在其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说明中就“应交税费”科目进行说明时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此规定虽然在列举中没有指明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包括印花税,但并没有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那样,单独强调印花税不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中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应当计入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申报纳税月份的当期费用。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印花税属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因此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是在缴纳的当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因为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同,在会计核算中就产生了到底应当计入哪个月份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在年度中间,似乎无关紧要,但如果正好发生在12月份,就会生产费用跨年度列支的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这样就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把 12 月份申报的印花税计入缴纳税款的来年1月份的费用中,但由于该税金是属于12月份的费用,所以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对该笔税款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年度会计利润。
某公司2013年9月购买了一辆价格为21万元汽车销售方当时开具了一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增值税30,512.82元。请问,这部车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以,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推行,原从增值税开征以来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购的进项税额一直不能抵扣的政策,如今允许纳税人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该公司可以从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自行或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外购轿车所负担的进项税款30,512.82元。
企业亏损弥补程序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亏损弥补的程序主要如下:
(1)税前利润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很长不得超过五年。
(2)税后利润弥补。即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亏损,当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后,仍不足弥补的,从第6年起,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3)盈余公积弥补。即企业发生的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后仍未弥补的亏损,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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