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很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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