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3.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4.多层民用建筑与变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5.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