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华】税务顾问业务规则业务计划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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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税务顾问业务仅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可以不制定具体业务计划。
第十七条 税务师应在对委托人的情况和顾问范围的重要事宜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整体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税务师应按照税务顾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或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提供税务顾问服务。
当委托人提出的服务要求达到另行签订协议的情形,税务师不打算另行签订协议时,应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并关注由此产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在知悉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时,税务师应主动提供顾问服务:
(一)对委托人有影响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
(二)委托人被税务机关调查和检查;
(三)委托人收到税务机关的涉税文书;
(四)委托人发生新的涉税业务;
(五)税务师认为应主动提供顾问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税务师主动向委托人提供税收法规信息时,应提醒委托人关注自身的税收法规适用条件。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主动向委托人提供税收法规解释时,应关注对税收法规的理解是否正确,必要时与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就税收法规的执行,征询顾问意见时,税务师应了解委托人的提问背景和业务事实,当委托人对提问背景和业务事实说明不准确时,税务师应当采取传真、邮件等有痕迹的方式提供顾问意见,同时告知委托人税务师的顾问意见可能产生的偏差和影响。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向委托人提供培训时,培训材料、培训期间的问题解答以及培训活动后的总结应形成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受托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第三方进行沟通时,应当:
(一) 取得委托人的授权书;
(二) 对沟通的事项有充分的了解;
(三) 沟通事项不超过授权的范围;
(四) 向委托人书面说明沟通情况,并针对沟通结果提供顾问意见;
(五) 关注是否达到另行签订协议情形。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向委托人提供的顾问意见应当形成业务档案。以口头方式提供顾问意见时,应事后形成记录并经委托人确认。
担任顾问的税务师应当为委托人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作到一事一记。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定期检查担任顾问的税务师工作情况、征求委托人意见,以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担任税务顾问的税务师因故不能履行税务顾问职责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另行指派税务师,以保证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担任顾问的税务师应将重大疑难问题或事关委托人重大利益的涉税事项,及时提交税务师事务所讨论。
第二十九条 担任顾问的税务师及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应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担任顾问的税务师可根据需要,在顾问合同期满时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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