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每日普法之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每日普法之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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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则小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5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7月,王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5年8月,王某与张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张某戴上钻戒。2016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王某与张某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12月,王某欲与张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王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张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张某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王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张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张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张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张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王某给张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张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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