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络交易越来越频繁,每日大量的网上活动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网店成为一种潮流和新型的网络交易方平台,自然的也滋生出新型的网络犯罪。据新华网报道,仅2013年淘宝网络安全部门查获虚假交易买家账号就达800万家,交易额超过100亿元。网络平台大量的信用炒作行为,都是通过“买空卖空”刷高交易数量提高信用。各种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和网络运行规则,同时也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众所周知,淘宝店铺的生存需要信誉支撑,信誉等级高的网店会优先排在淘宝搜索的前页,占据有利的销售位置;而信誉等级低的网店买家则很难搜到,会直接影响网店的销售业绩。信誉在淘宝平台而言就是网店的生命。但淘宝网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一规则作假,有专门的网店经营监管机制。一旦发现网店店主用虚假手段提升店铺的信誉,淘宝网会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30日的单个商品搜索降权。被降权会导致该网店难以被用户搜到,直接影响店铺的销售状况。然而董某、谢某却运用该规则实施了犯罪。
案件回顾:
2013年9月,北京智齿数汇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智齿公司”)通过北京万方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获得万方数据知识资源系统v1.0的使用权,后于2013年11月在淘宝网注册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也称“论文查重”),由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具体运营。2014年4月,同在淘宝网注册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用谢某在6天时间内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宝店铺的商品共计约1500单,并给予好评后又退单。4月23日,浙江淘宝公司发现了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交易异常,认定其从事虚假交易刷销量,决定对其进行搜索降权处罚。
4月28日,经智齿科技南京分公司线下申诉后,淘宝公司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但在被处罚期间,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搜索到智齿科技南京分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案发后,经江苏省某会计事务所审计,智齿科技南京分公司因搜索降权而损失的订单交易额为15.98万余元。
董某、谢某利用淘宝降权规则,通过刷信誉度使竞争对手被降权而造成巨额损失的案件,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和网络运行规则,已经涉嫌犯罪,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值得研究和思考。
各方观点:
该案一出,立刻受到广泛的关注。同时,对于该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也是众说纷纭。大致上对于该行为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为打击竞争对手而雇用谢某对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宝网店进行恶意好评,造成被害人商品被搜索降权,其本质是对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谢某恶意好评竞争对手的行为实质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同时侵犯了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商品声誉,应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对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商品声誉的诋毁,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经过不断地讨论研究和证据不断地完善,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司法部门和众多学者认可。
审理过程:
2015年12月18日,经开庭审理,鉴于被告人董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智齿公司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南京雨花台区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董某辩护律师认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董某不具有“报复泄愤”的主观目的,仅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惯例;其行为不属于破坏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的经营行为,也不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后果间因介入淘宝网降权处罚的因素,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通过证据显示,在董某与谢某的qq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刷死他”“搞死他”一类的语言,可以判断二人在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智齿科技南京分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因此给被害人造成10万元以上的损失,二人的刷单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6年12月19日,南京市法院认定上诉人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15万余元不当,应认定为10万余元。因此,撤销一审量刑部分判处,判处上诉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上诉人谢某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本案至此尘埃落定。
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因而在面对新型网络犯罪这一课题上有一定难度。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在一定程度上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司法机关认定了此类行为的性质及刑法的可罚性;其次对以恶意炒作手、恶拍、恶评等行为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对维护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互联网经济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