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快高价值专利培育,进一步提升专利质量,为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强力支撑,根据《合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启动2019年度合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合肥市注册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和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但省市重点支持的且拥有“卡脖子”核心技术的企业除外:
1.发展基础较好,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或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
2.上年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500万元以上或占研发经费的10%以上;
3.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0件以上或获得省发明专利金奖、中国专利奖等;
4.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知识产权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优先。
三、申报材料
1.《合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文件及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
3.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研发费用投入经费及知识产权投入经费);
4.有效发明专利证明文件清单或省级专利金奖、中国专利奖证明文件;
5.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管理制度文件等;
6.海外授权专利证明材料、专利维权证明材料、自有专利信息数据库或管理平台证明材料、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家人才证明材料等。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遴选和推荐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争取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2.申报企业要尽快开展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合作,按照条件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每个企业申报一个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3.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12月9日前报送至辖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12月12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市局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
附件:1.《合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合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报表》
附件1
合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条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进一步提升我市专利质量,为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目的是探索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推广高价值专利培育方法,培育一批技术创新难度高、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好、专利权稳定的高价值专利或者专利组合。
项目实施遵循“公开申报,择优支持,注重实效” 原则。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规定设立“合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专项资金”,负责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 (市)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和指导,有条件的县 (市)区、开发区尽可能给予资金配套支持。项目申报主体必要时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实施。
第四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为两年。年阶段性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资助,第二年验收合格再给予30万元资助;年未通过验收不予资助,第二年验收合格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五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申请、专利分析、专利奖励、海外侵权预警、专利相关的商业数据库等工作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高价值专利培育主体主要针对在合肥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重点优势产业。以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为主体,开展产学研紧密协作创新,形成对重点产品市场竞争具有保护作用的高价值专利或者专利组合。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但省市重点支持的且拥有“卡脖子”核心技术的企业除外:
(一)发展基础较好,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或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
(二)上年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500万元以上或占研发经费的10%以上;
(三)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0件以上或获得省发明专利金奖、中国专利奖等;
(四)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知识产权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优先。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材料包括:
(一)《合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文件及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知识产权投入经费);
(四)有效发明专利文件清单(专利号)或省级专利金奖、中国专利奖文件;
(五)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管理制度文件等;
(六)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计划,印发《合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指导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辖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其初审后统一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方签订“项目实施承诺书”。
第十条 项目培育期内的重点任务:
(一)加强专利信息应用。强化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目标管理,在立项时和研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广泛开展专利分析,建立专利信息应用机制。运用专利分析方法,确定产业专利发展和分布,预测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寻求产业发展技术空白点,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确保完成项目目标。
(二)完善专利申请布局。掌握专利策划和挖掘方法,将研发成果有效转化为专利。围绕技术研发和产品市场方向,确定专利类型、数量、布局节点和区域,形成对产品的全面保护。
(三)提高专利申请质量。掌握专利质量评价方法,建立专利质量和价值评价指标体系,指引高质量专利撰写,提高专利保护范围和授权率。
(四)强化专利保护运营。做好专利技术的转化,确保专利对产品上市的全面保护,积极开展专利维权和侵权风险防范工作。同时,开展专利质押融资贷款、专利权投资入股等多种专利运营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按验收标准要求,在项目培育期内,及时向辖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由其初审后,统一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与相关材料等;
(二) 项目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发展基本设想;
(三)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相关费用单据。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以项目验收标准明确的考核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对验收中发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项目承办单位,除取消项目申报外,将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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