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那么商业秘密保护有何优缺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优点:1、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其保护期限可以无限长;2、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广泛;3、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和年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4、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5、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或授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缺点:1、商业秘密没有排他独占性,其他人通过合法手段也可以获得同样的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可以被别人通过反向工程而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3、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则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4、商业秘密主要依靠自我保护,可能需要复杂的保护措施和高昂的保护成本。
很多创业者朋友也听说过尽职调查,但是却不知道尽职调查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只是简单的以为带着投资人来项目所在地看看就行了,其实这是不对的,尽职调查的工作过是有很多的。咱们先来介绍一下青岛有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流程:1、投资方参观融资企业,项目接洽并初审;2、签署保密协议,融资方提供基本信息;3、双方达成初步意向,起草并签署《框架协议》;4、投资方提出尽调清单,融资方提供资料和解答;5、双方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部门人员进行访谈;6、投资方咨询重要客户、律师、会计师和银行;7、投资方咨询行业内专家和政策部门的人员。在整个流程当中,要注意三个点:尽职调查要循序渐进、尽职调查要低调、尽职调查要舍得花钱和花时间。有经验的投资经理能够快速对一个融资项目做出判断。其实不管是市场还是股权投资,投资的本质就看三点:一是这个行业值不值得投资,二是有没有储备的团队,三是有没有找到解决需求的商业模式。
青岛有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风险:在实践当中,很多公司除了有一个主要出资人之外,为了符合过去的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多数股份,很容易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结构。一股独大的情形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家长式管理模式,一旦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由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公司承担的风险也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增大。股权过分集中的结构模式,不仅不利于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也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对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由于控股,可能会造成企业行为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由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一旦大股东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这一对公司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将无法估量。
4、吸引并留住人才:统计数据显示,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高管人才流失率在60%以上股权激励能实现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捆绑,被认为是吸引并留住秀人才的“金手铐”。5、整合上下游资源:股权激励不仅仅只是针对企业内部成员,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还可以实现上下游的资源整合。6、实现新老员工的有效更替:对于企业的元老,他们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企业快速发展,部分老员工可能面临退休、能力水平跟不上发展需要等问题。他们的存在,造成有能力的新人发展空间被挤压,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但是对这些人的职位调整必须谨慎,一旦职位调整不到位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小企业做股权激励必看贴:青岛有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控股的两种形式:有限合伙持股+ab股。企业发展需要的是合伙人而不是股东;新公司如何做股权分配和股权激励;ksf薪酬全绩效。
企业集团内往往存在着大量母子法律关系。出于统筹发展的考虑,企业集团的各关联子公司往往会相互取用,分享彼此的商业秘密。如此一来,子公司独立保护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显得捉襟见肘,企业集团往往采取集团层面上统一保护的策略。因此,子公司独立保护和企业集团统一保护相互交叉,是企业集团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模式。在该模式下,企业集团有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常遇见如下问题:一是,母公司并非子公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母公司往往在集团层面对内部商业秘密实施整体保护,其作为商业秘密保密人主体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如果母公司具备作为企业集团商业秘密保护中主体的合法地位,母公司对子公司商业秘密进行的统一保护是否能保证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失密;三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为了促进发展,子公司之间常会相互取用商业秘密,而出于缩短流程,提高效率的目的,是否可以由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取用其他子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青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现存的我国法律即使在处理一般动产的权益方面都还有欠缺。四是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国内一些银行对企业静态资产较为重视,但对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知识产权形式缺乏了解。传统的银行需要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或有形资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并无物的可转换性,而是知识产权品的未来的现金流入。这让银行感到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易产生风险。因此,国内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的较少,更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五是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同传统的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及不动产,因而处分就相应地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