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同行们,你们真的懂个人所得税吗?—甘肃瑞华税务


税务同行们,你们真的懂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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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税种。
首先,从《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之日起,个人所得税是依据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就一直在争论。
其次,我们要弄清个人所得税的实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遵循列举制,只有对符合11税目的所得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所得税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范围有些窄,同时只有分到个人名下的所得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难以划分清楚的所得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检查带来的阻碍。
最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相比于其他税种也是不同,这也是我看到上述案例想跟大家讨论的,我们一起看看上述税务机关的错误在哪里。
第一,我们来看,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不申报应该定为逃税罪吗?什么是逃税罪呢?
根据《刑法》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纳税人作为股权转让方,是否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呢,如果没有申报的义务,那么逃税罪根本不能成立。
第二,纳税义务人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看,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除了满足『年所得12万元以上』这一条之外,都不符合自行申报的条件,也就是除了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之外,根本无需进行纳税申报,那么,如果不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能否构成逃税罪呢?
第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处罚?
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二条处理。(征管法六十二条罚款2000元,严重的罚款2000-10000元)。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未进行12申报就定为逃税罪,我们的监狱会不会装不下了?
第四,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税款应该谁来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税款应该由扣缴义务人人来申报,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纳税人不需要申报,哪来的逃税罪呢?
第五,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怎么办?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开头追缴税款的税务局,已经找到了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现任股东,并未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进行相应处罚,这算不算一种失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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