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将至,东莞市第一法院在茶山中学公开审理了一起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在篮球场地受伤的案件,为现场的学生和家长进行了普法。学生小聂下班后和同事在公司内的篮球场打篮球,小聂爬上篮球架模拟扣篮动作,岂料固定地埋式篮球架突然倒塌,导致骨折和头部受伤。为此,小聂状告实习单位索赔2 1万余元。昨日上午,法院现场宣判,该篮球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公司应对该事故负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万余元。
案情
篮球架倒塌 实习学生被砸伤
本次开庭地点就设在茶山中学篮球场边,不少学生和家长前来旁听。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过程逐一展现在同学们眼前,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普法和安全教育课。
庭审中,小聂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去年6月的 下班后,小聂和几个一起实习的同学在实习公司篮球场打篮球。小聂和几个同学模仿“吊篮”的动作,双手挂在篮球架上,后篮球架突然倒下。小聂被篮球架砸伤,双手骨折和头部受伤,导致十级伤残。
由于小聂的实习协议是和某电路板器材(东莞)有限公司签订的,且该公司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同一地点经营,是涉案篮球架的共同管理人。于是,小聂将该公司追加为被告,状告两公司要求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21 .8万余元。
争议
篮球架本身是否存安全隐患
精品篮球架厂家生产的篮球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小聂的代理人说,该篮球架是实习单位管理所有,被告理应保障其安全使用。“小聂只有100斤,挂在篮球架上就发生了倒塌,足以证明篮球架存在安全隐患。”小聂的代理人说,从现场拍摄的照片来看,篮球架底座锈迹斑斑十分陈旧,这使所有在该篮球架下运动的人都面临着生命的危险。
该代理人承认,小聂攀爬篮球架存在过错,但主要责任应在于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辩称,篮球场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是用于锻炼的,即使没有相关提醒字样,也是不能用于攀爬炫酷的,这是基本常识。“根据小聂同伴的讲述,当时有好几个人同时爬上篮球架,模仿扣篮,并一边拍照炫酷。”被告代理人认为,几个人有数百斤的重量,让篮球架无法承受,才会发生坍塌。
被告代理人认为,事发时小聂已年满18周岁,理应明白攀爬篮球架的危险性,应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判决
公司担责六成赔偿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承认篮球架使用已有五六年之久,且多处生锈,事发时更因为篮球架主杆断开而倒塌,可见篮球架本身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作为篮球架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两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运动设施,且缺乏有效的维护,对原告的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另一方面,原告不正当使用设施,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本身也有明显过错,依法可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定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27780 .61元。综上,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6668 .3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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