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黄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2)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污染源普查相关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办公室,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地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参加和开展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配合省普查办开展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的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活动单位的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市)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采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负责提供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市统计局: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协助提供有关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军分区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健全普查制定普查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落实经费渠道(2018年3月底前完成),对应制定我市普查制度规范(2018年6月底前完成),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2018年7月底前完成)。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全市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并开展初测;排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入河排污口枯水期监测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全面普查:组织开展清查,核定普查基本单位名录(2018年7月底前完成)。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开展质量核查(2019年2月底前完成)。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
4.总结发布: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2019年4月底前完成)。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5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7月底前完成)。开展成果分析(2019年4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2019年9月底前完成),总结发布普查成果,验收与表彰等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普查培训。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内其他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市、县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普查员、普查领导组成员单位开展培训。
(六)宣传动员。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体,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区县级财政分别负担。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一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在资金使用时进行细化分解。区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市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区县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各地普查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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