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债权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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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的清收与处置过程中常会涉及本行或他行一些债权法律问题。以下为大家介绍债权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有关知识。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物品、债权等,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其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财产、物品、债权等被转移或者处分,对贷款银行实现债权关系重大。
所谓查封,指人民法院对作为被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措施。财产被查封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加以保管。若被执行人拒绝保管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他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申请继续使用被查封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确保财产不损坏和不贬值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被执行人使用,这种查封通常被称为“活封”。保管期间,因被执行人保管不当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所谓扣押,指人民法院将作为被执行对象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措施。人民法院对扣押的财产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保管,所需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所谓冻结,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实施管制,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处分的措施。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的冻结要求,必须依法协助执行。
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
人民法院在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首先需要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判断哪些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时,适用了推定标准,即若该财产推定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十二类财产推定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第二条第一款);
2、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二条第一款);
3、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但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属被执行人的(第二条第二款);
4、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第二条第三款);
5、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共同财产(第十四条);
6、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十五条第一款);
7、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十五条第二款);
8、第二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第十五条第三款);
9、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第十六条);
10、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第十七条);
11、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财产(第十八条);
12、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财产(第十九条)。
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适用推定标准扩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范围的同时,又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下列八类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挟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相当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挟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点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四、贷款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1、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保障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举措,它的运用不局限于执行阶段,诉讼活动的其他阶段同样适用。经验证明,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和处分财产,相当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贷款银行在诉前或诉中,应当积极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注意不要遗漏《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列举的财产,及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2、正确理解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那些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或费用,而并非指生活物品或费用,超出“必需”的部分仍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奢·侈品或较为贵重的物品,可以认为不是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相当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可以认为不是生活必需费用;居住用房面积超过当地相当低生活标准的部分,也不属于必需的居住用房。
3、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变化。被执行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被执行人的情况变化而变化。例如,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已经公开或者发表、家庭人均收入增加超过了当地相当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有了新的居住用房等。当出现这类情形时,银行应立即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4、及时申请法院对超出生活必需的物品或费用采取执行措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相当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贷款银行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推定不属于生活必需的物品或费用。例如,豪华别墅、楼中楼或面积较大的房产,以及等离子彩电等高等电器。人民法院执行超出生活必需的物品可以采取置换的方法,如以普通住房或租赁普通住房置换豪华别墅、楼中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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