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流浪犬咬伤,向谁主张赔偿?近期发生多起流浪犬伤人事件,流浪犬问题再次引发讨论。《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流浪犬伤人是否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向谁主张赔偿?笔者为您进行解读。首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主或者管理者应为其饲养、照顾的动物负责,他们是 根本的责任承担者。饲主或管理者的概念,并不仅针对家养或者圈养的动物,流浪动物也可能有饲主。比如小区内的流浪犬,住户定期给它们喂食,甚至为其搭建简易的住所,这些举动使得流浪犬在小区内“定居”下来。即使住户没有将流浪犬收养进门,他和流浪犬之间也构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对流浪犬负有约束教管的责任。如果住户对该饲养关系有异议,必须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不是 一的喂食者,有他人对流浪犬进行投喂,且其喂食行为是偶然的、临时的。路遇流浪犬,投喂食物虽是爱心之举,但也要考虑到可能承担的后果。其次,如果流浪犬在特定范围内活动,比如高校、小区,那该区域的管理者就应当为流浪犬伤人负责。因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湘潭大学的流浪犬伤人事件,校方承担了被咬女生的医疗费用,并对流浪犬进行了驱逐、捉捕,是积极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小区内的流浪犬伤人,如果其没有固定喂食者,则应由小区物业承担责任,不过责任应限定于物业未尽之安保义务的合理范围内。最后,流浪犬往往是被弃养的家犬。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找不到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下,索赔变得比较困难。目前,多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城市宠物饲养者每年都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政府部门可以依靠所收取的管理费,建立流浪动物伤害基金,以解决流浪动物在公共区域伤人后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解决流浪动物问题,一方面需要流浪动物管理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流浪动物收养制度,以收养代替买卖,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对弃养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饲主善待宠物,一旦选择,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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