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0000032798号商评,关于第12850337号“brian atw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
申请人:东莞市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x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x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一、商标情况
申请人因第12850337号“brian at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0838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04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商标局异议阶段主要理由:
原异议人是“b brian atwood”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其“b brian atwood”商标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1633694号“brian at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33697号“brian at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40158号“brian at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33698“brian at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33701“brian at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640154号“brian at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著作权、商号权,损害了brian atwood先生的姓名权。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抄袭、抢注了大量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b brian atwood”系列商标在美国的注册信息;
2、原异议人官方网站信息;
3、国 家图书馆藏期刊关于brian atwood先生及brian atwood品牌的检索结果;
4、通过“百度”搜索道的关于申请人“brian atwood”品牌的检索;
5、海报时尚网等国内知名时尚网站对“brian atwood”品牌及产品、知名设计师brian atwood先生的介绍;
6、申请人的工商档案信息、网络查询结果;
7、申请人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商标的证据;
8、brian atwood先生护照复印件及其出具的声明;
9、其他相关证据。
三、申请人复审理由:
商标局并未审查原异议人主体资格,诚实信用原则并非法定的异议理由,商标局作出的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涉案“b”图形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人,也是“brian atwood”商标的唯 一权利人,被异议商标并未侵犯原异议人的任何权利。申请人注册了多个商标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并未抄袭他人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经使用与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人“brian atwood”商标注册信息;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4、其他相关证据。
四、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xxx
xxx
xxx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