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被撞还负全责?就“撞了白撞”吗?


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被撞还负全责?就“撞了白撞”吗?
行人被撞,还负全责?
    2017年2月的某 天,小西开车在神木市滨河路上行驶,将醉酒骑自行车逆行进入机动车车道的李某撞到,致其死亡。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西无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1、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2、假使事故认定书正确,李某负全责,那么小西撞到李某是否撞了等于白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座道路上的一些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此事故中,李某醉酒骑自行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的过错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造成李某死亡,而作为事故的另一方机动车驾驶员小西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仍然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情况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西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正确的。
    第二,该交通事故的损失并非李某个人故意造成,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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