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将路人吓成十级伤残!狗主人担责吗?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因养狗人遛狗未拴绳,狗突然出现吓倒行人,引发行人受伤,养狗人最终被判决赔偿行人4万余元。
事发经过
赵某某饲养了一条哈士奇,一 傍晚,赵某某在小区旁的街道边遛狗,但未拴狗绳,恰逢同一小区的陈某某外出买菜,坐在街边石椅上理鞋,起身突然发现眼前有只哈士奇,受惊后摔倒在地,而后无法站立。
后赵某某将陈某某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陈某某系腰椎骨折,需住院治 ,十天后陈某某出院并复诊五次,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十级伤残意味着什么?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其中一级 重,意味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等。十级伤残则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陈某某共花费门诊及住院治 费用等共计7996.15元,赵某某支付了2009元。陈某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受到赵某某饲养的哈士奇惊吓所致,赵某某应赔偿全部费用。而赵某某辩称,自己饲养的哈士奇没有撕咬陈某某,也没有对陈某某进行狂吠,陈某某受伤与其无关。后陈某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赵某某所养哈士奇与陈某某未直接接触,但综合现场视频以及陈某某陈述可以判定,赵某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未采取管理措施,外出未拴狗绳,致使犬只脱离控制,惊吓到陈某某致其倒地受伤,陈某某受伤与哈士奇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赵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宠物犬未直接与陈某某有接触,其受到惊吓与其自身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素质有一定关系。
故法院判决,赵某某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某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248元,陈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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