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处理经济纠纷律师电话,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现有的律师服务团队,其中不仅包括具有公检法系统工作经验的经验丰富法律界人员,也包括引进和培养的毕业于国内外有名法律院校的优异人员;不仅包括名牌大学及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也包括来自名牌大学具有丰富法律培训经验及律师执业经验的教授;不仅包括来自世界五百强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名的法律顾问,也包括我们高薪聘请的前沿一线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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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规定,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无效合同未履行,双方也未因此遭受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如属一方过错造成,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并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黄浦经济纠纷律师,如属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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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众所周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的主要特征是请求权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方能实现,请求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因此,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我国民法专门设立了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保全制度,即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很显然,这些制度都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宗旨。然而,合同毕竟是双方的交易行为,单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时不能实现合同的完全履行,还需有债权人的协助,例如,卖方交货时需买方受领,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权人虽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债权,其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存续对债务人实极不利,自不得谋求救济之道,故法律以提存为清偿之代用,即使债权人不为协力,亦可使债务人之债务得以早日消灭。(注:参见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1976年版,第344页。)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应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以此代替应向债权人所为的给付,可以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利益提供了一项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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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秉承着“以专业为本、开拓与创新并进”的服务宗旨,将一如既往地以更新的理念、更人性化的服务、更钻研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为每一个客户提供有效率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黄浦经济纠纷律师【ciwei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这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领域异常活跃,债权、债务纠纷因而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数量越来越大,且增长迅速;二是债务纠纷的处理难度愈来愈大,尤其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随意拒绝债务人的履行更加深了处理的难度,例如,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及邮电部门,积压着大量的无人认领的货物、邮件,城市拆迁房屋的房主无故拒收拆迁费,私有房屋的出因种种原因而拒收承的房租等等,这些因素均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提存制度的建立,为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迅速、及时、有效率的解决途径,保证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3.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讲究诚实,恪守信用,积极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因此,该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而债权人无故拒绝债务人的履行、消极地怠于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都是与诚信原则相悖的。可见,建立提存制度与我国民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虹口区处理经济纠纷律师电话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生产经济组织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专业经营户、因经济合同未履行致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均可向仲裁提出请求;
(2)有明确的被诉人,就是要确定谁侵犯了申诉人的权益,谁来履行合同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等等;
(3)属于仲裁收案范围和受诉仲裁管辖的;
(4)不能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
郭军峰律师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法学方法尽其所能,很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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