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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我们整理了劳动合同中的八大“霸王条款”问题,引发了小伙伴们的热烈讨论(公众号回复“霸王条款”可收看),经过整理和收集发现在规章制度的“霸王条款”一样很多,而这些条款也为企业埋下了风险和隐患。今天,小编盘点细数带薪年休假常见之“霸王条款”,并做分析,供朋友们参考。
霸王条款一:本年度新进员工一律没有年休假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在本企业入职满12个月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样的条款规定是否合法?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的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办法》明确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员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这意味着,员工只要曾经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或者不间断地从某企业到另一企业工作且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满12个月,如某员工在原企业连续工作了6个月,进入新企业后又连续工作了6个月,即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a公司2014年9月1日录用了已有两年连续工龄的小戴。2014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小戴2014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a公司2014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据测算,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只要在新企业工作满25天以上(12月7日前进新企业)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只要在新企业工作时间满37天以上(11月24日前进新企业)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只要在新企业工作满73天以上(10月20日前进新企业)就能享受年休假。
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还需另外再支付其日工资收入的200%。(下面有计算公式)
综上所述,对于既不安排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高冷”的企业,需要提醒企业,已存在隐患。
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属于补偿金性质,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依法行使自主生育权,保护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绝不能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辞退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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