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态厅发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是指对地表水进行样品自动采集、处理、分析及数据传输的集成系统。水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职责分工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水站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做好国控水站基础条件保障和省控水站的运行维护。其中,国控基础条件包括站房主体、水电路、空调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防雷装置、消防设备、安全防盗设施、采水构筑物、采(配)水管路以及出入道路;
  体负责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按照国控水站数据联网技术规范和要求,做好国控水站监测数据与各设区市共享,省控、市控水站监测数据与国家互联共享。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站的基础条件保障和相关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国控、省控水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送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
  负责做好国控、省控水站运行管理和保障相关责任的分解落实,负责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组织落实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相关工作。
  站点管理与运行保障
  国控、省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和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仪器设备的报废、更新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不能满足监测技术要求且无法修复的省控水站仪器设备,由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程序申请更换,其他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具体按照相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执行。
  水站运行保障范围包括采水系统、监测设备、辅助设施(水电、空调、网络通讯、出入道路、防雷、消防、安全等设施)、站房(简易站包含厕所)以及站房文化建设(包含站点警示标识)。
  质量监督管理
  运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机制,细化运维规程,规范运维人员、仪器设备、备品备件、试剂耗材、监测设施和实验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做好水站运维工作,定期做好省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标样核查、多点线性核查、实际水样比对、集成干预检查和加标回收等质控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运维管理
  规范备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备机)管理,水站每10台在用仪器设备(不到10台的按照10台计算)至少配置1台备机,备机种类应当覆盖水站所有监测参数,备机的监测原理应当与在用仪器设备一致,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承担水站运行维护工作的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的技术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运维工作,每三年须重新参加一次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