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习:专利权/专营权

  专利权政府有关部门向发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发明的排他权利。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拥有专利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资产的存在。
  如果企业通过使用专利能够以更高的价格销售产品或以更低的成本生产产品或生产一种可以缓解
  竞争压力的产品,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则这项专利是有价值的,即可在会计中确认为无形资产。
换言之,如果专利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现金流量,则不是一项资产。
  如果为取得专利而发生的研究与开发成本在其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而专利的注册费用又极低,
  则无须将自创的专利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所以,在实践中,往往是将外购的专利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专利不能续展,但可以通过对原发明进行改进获得新的专利而延长有效期。
  会计上摊销无形资产的年限取法定年限和有效经济寿命较短者,
  在估计有效经济寿命时,应当考虑技术更新、消费需求变化、竞争对手生产状况,
  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作用,专利权的有效经济寿命短于其法定保护期限。
  政府授予发明人专利并不意味着保证对专利进行保护,企业(发明人)经常通过法律诉讼保护专利不受侵犯。
  保护专利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应当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如果企业(发明人)胜诉,则将诉讼费用资本化,
  在专利权的剩余有效寿命内摊销,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因掖过长而将诉讼费用计入发生当期。
  如果企业败诉,则将所有未计入费用的诉讼费用和专利权的账面成本计入当期费用。
  专营权又称特许权。
  由政府部门授予或通过协议由一方授予另一方行使某一特定功能或销售某一产品的权利。
  政府授予的专营主要是具有垄断性质的服务或某些特殊权利,如邮电等公用事业、烟草专卖、进口权等特许经营权。
  常见的公司间的专营权是公司授予另一公司使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如饮食业的麦当劳、旅馆业的假日饭店。
  从其他公司取得专营权时,首先支付初次专营权成本,然后在专营权的使用过程中定期支付专营费用,
  核算时,将初次专营权成本资本化,将定期支付的专营权费用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