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年度报告-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并在第59条中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简况;
  (2)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
  (3)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4)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
  (5)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10名大的股东的名单;
  (6)公司股东数量;
  (7)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8)公司及其关联人一鉴表和简况;
  (9)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10)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配;
  (11)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近两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注释;
  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近两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14)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