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预算,
  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
  它是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法定性、专用性的特点。
预算外资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
  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
  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政性。
  预算外资金也是财政性资金,但不是由中央财政集中分配 ,
  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各地方财政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2.专用性。
  从预算外资金的历史发展进程看,设置预算外资金,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保证某些专项支出。
  例如,城市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养路费就是用于养路等等。
  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
  (积累性和消费性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
  3.分散性。
  预算外资金是一种非集中性资金,由多种项目构成,并由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掌握使用,
  无论从资金来源还是从使用单位与用途来看,都是有别于预算内资金的一种非集中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