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经济发展遭到了很大冲击,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减资减小生存压力,今天小编整理的主要内容就是“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感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看看吧!
1、名义减资(减资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的情况下,股东并没有实际收回资金,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减资行为,投资者的所得税处理相对比较简单。
因为股东实际上并未收回投资,也不可能存在将减少的资本捐赠给减资企业一说,股东不需要作为捐赠支出进行纳税调整,而减资企业也不需要确认捐赠收入。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股东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实质性减资的所得税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
如果被投资企业,用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东减资的支付对价的,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对于企业法人股东
对于实质性减资,股东实际上收回了投资,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对于股东来说,减资时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应该依据上述规定来计算,用公式来表示参考如下: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减资取得的资产额-初始投资成本×减资比例-(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减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