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坤维:证券法大幅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需尽快进入角色

a股股东违规减持较为突出,主要在于原有的处罚机制偏轻,让很多股东高管根本不在意那种微不足道的处罚,新政券法实施已经在3月1日正式实施,对违规减持处罚力度已经大大提高,面对违规减持,证券法需要硬起来,而不是成为病猫,严肃处理一些违规减持的典型案件,警示后来者不敢逾越雷池半步。
据金融界网站,新潮能源公告,公司股东金志昌盛在未告知公司且未进行减持预披露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650万股,此外,金志昌盛金志昌顺为一致行动人,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金志昌盛与金志昌顺在未告知公司且未进行减持预披露的情况下,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4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45%。
非常明显,新潮能源减持股份涉嫌违背了2017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具体减持过程并不透明,违规减持认定需要证监会调查以后才能得到确认,笔者只是根据现有材料进行一种推导,未必十分准确,首先,公告没有披露金志昌盛与金志昌顺减持股份的方式,可是从大宗交易清单看,找不到这么庞大的大宗交易记录,因此可以认为减持的股份至少有一部分是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减持的,涉嫌违背了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其次是大股东没有披露减持进展,涉嫌违背《若干规定》的大股东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三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由于没有披露减持进展,无法判断,需要进一步厘清查实,四是增减持达到5%,必须停止增减持,并在3个交易日公告,新潮能源股东减持超过5%没有公告,这也涉嫌违规。
新潮能源涉嫌违规减持,有媒体认为是涉及到控制权争夺,但是控制权争夺并不是违规减持的借口,也不是违规减持免于处罚的依据,既然涉嫌违规减持,证监会就有义务和责任查清事实,并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罚,强化市场纪律。
新潮能源股东减持起始日是19年2月25日,在新证券法实施以前,新证券法不具有溯及过往的权力,似乎不应该采用新证券法有关条例处置,只能使用旧证券法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处罚,但是根据公告违规减持时间跨度是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就适用“持续性例外”情形,也就是新能源大股东违规违法减持如果在3月1日以后存在继续减持行为,那么这个违规减持行为贯穿到新证券法颁布实施3月1日前后时期,其违法违规行为自然可以采用新的证券法予以查处,当然这需要有关部门查实才能认定。
笔者之所以要诠释”持续性例外'原则,在于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违规减持的处罚力度,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如果新潮股东减持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基于减持股份达到3.46亿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大股东是难以承受这个处罚 的,这就彻底打疼了违规减持。
a股大股东高管违规减持屡见不鲜,就在于处罚较轻,一般都是以行政处罚居多,很少上升到经济层面的重罚,即使有经济处罚,也不是很重,股东高管根本不在乎,面对新潮股东的违规减持,监管机构又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又该做出如何处罚,就显得十分关键,是秉承从严治市的要求,从严从重处罚,从严从重处罚,减持股东可能难以承载,还是轻轻放过,让其能够轻易承担处罚,可是从轻处罚又不能遏制不断迸发的违规减持,执法也有诸多的难处,这就考验着执法者的智慧。
证券法最大特点就是大幅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但是如果证券法放任市场违规违法行为不管,证券法这个令人生畏的大老虎就是病猫一个,还是没有市场主体会有敬畏之心的,只有新证券法这个大老虎不断发威,发挥无上的威力,才能震慑市场主体,心存敬畏。
来源:金融界网站 杜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