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也称为原始凭证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⑦制凭证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提示】实际原始凭证会因经济业务和经营管理不同而有差别。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7项)
①记录真实(内容和数字)
②内容完整
逐项填列,不得遗漏或省略:
时间按实际填制日期填写、名称不可简化、品名或用途明确、签章齐全。
③手续完备(签章)
自制凭证——经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章;
对外开——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外来凭证——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从个人处取得——填制人签名或盖章。
④书写清楚、规范
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
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
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且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
⑤编号连续
预先印定编号的,如发票、支票等重要凭证,
因错作废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⑥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金额”有错误——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钱很重要)
其他错误——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⑦填制及时
(2)自制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一次凭证,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相关业务人员一次填制完成。
累计凭证,应在每次经济业务完成后,由相关人员在同一张凭证上重复填制完成。
汇总凭证,应由相关人员在汇总一定时期内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填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