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区块链「新宠」,一个是中国科技创新赛道新机会。两者关系如何?有什么异同点?之于区块链企业,会产生怎样的火花?应链捕手邀稿,链法团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和以往实践经验,做以下分享。
01.STO与科创板
STO的全称是SecurityTokenOffering,三个单词的意思分别为证券、代币、发行。相较于传统的证券发行,区别则在于其中的「Token」,但需要强调的是,「Security」在前,意味着「Token」也要符合证券的相关规定。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ACTOF1933)section2(a)(1)之定义:
「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他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采用了列举的方式,依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