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整理
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劳动经济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制订3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3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5.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创新,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二、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