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融资租赁公司转让代办P保理公司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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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在前海注册以及新迁入前海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


(一)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子公司及专营机构、地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