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两地车牌批文办理条件及费用


香港车辆交通处罚以及无牌驾驶处罚是怎样的


香港法例第374章42条,道路交通条例(驾驶时无执照等)


(1)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汽车,除非他持有其驾驶的车辆所属车辆种类的驾驶执照。


(2)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汽车,除非他於驾驶时携有其驾驶执照或由署长所发出显示该人已申请换领驾驶执照或已申请领取其驾驶执照复本的文件。



(3)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许并无持有有关车辆所属种类的驾驶执照的人驾驶汽车︰


但於任何根据本款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控方无须指称或证明被控人明知司机并无持有驾驶执照,而辩方证明被控人不知司机并无持有驾驶执照,亦不构成免责辩护。
(由1987年第66号第2条修订)


(4)任何人违反第(1)或(3)款,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後再次被定罪,或属在根据已废除条例第5(4)或(5)条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5)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