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虹桥商务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
(二)申请条件
申请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的主体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地区)总部及其功能性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投资运营和研发等职能;
(2)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不少于3个;
(3)注册资金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连续两年年营业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但对于长三角区域内大型企业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设立的总部及功能性总部,注册资金放宽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连续两年年营业额在3.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政策细则
1、新迁入并注册虹桥商务区(核心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对于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地区总部,或者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