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20-05-0617:37字号:【大中小】
深环〔2020〕108号
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广东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精神,为推进我市环评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提高备案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备案主体和责任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规定的报告表备案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依法备案;未完成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
报告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