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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山东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律师刑事辩护十余年,有专业的刑事、民商事审判经验、刑事、民商事代理经验,在公安、检察院、法院拥有良好的广泛的司法系统人际。主要从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特别是死刑辩护,及17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专注于侵犯人身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企业高管犯罪等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