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李某经私人介绍,到孙某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孙某家做家务半年,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半年后,李某向孙某提出,要求孙某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是这样解释的:依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本案中,李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孙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孙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按照目前家政服务市场状况,家政服务员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家政服务员自行寻找雇主提供服务。二是家政服务员通过中介公司寻找雇主并向中介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三是家政服务员通过家政公司向雇主提供家政服务|http://www.aixinbaomu.com,雇主向家政公司缴纳费用,家政服务人员从家政公司领取工资。这第三种就是家政服务业讲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是否适用《劳动法》不能一概而论。就以上情况而言,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