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培训班招生报名简章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从事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的最基层承担者。
劳动关系协调员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目前,江苏省只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的培训和资格鉴定。
一、培训对象
参训人员应具备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的条件,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学习,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从事和准备从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人力资源(含人事、劳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等)和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务租赁、人才租赁、猎头、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