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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