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电动车治理问题

近日沸沸扬扬的新闻是关于电动车上牌的事情,8月12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部专门召开专门会议决定,开展电动车违法整治行动。对超标电动车,一律扣车,顶格处罚1000元。这也成了市民茶余饭后的谈资。整治电动车乱象无可厚非,但是其中的有些做法我有些疑惑,希望能向公众释疑。
一是:“超标电动车上路,顶格罚款1000元,依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然后还有解释:是否超标按照《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来界定。这种认定方式违反《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目录只是海口市政府自己的一种管理行为,不是认定标准。质量技术部门的合格证才是认证的标准,意思就是,即使不在目录里面,也有可能是非超标即合格的电动车,只是政府部门未列入目录而已,这是政府的作为,和老百姓无关。
那么,就有第二个问题是:“对超标电动车,一律扣车,顶格处罚1000元。”《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驾驶本办法施行后购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也就是说,对于超标电动车上路,你才能罚1000元,对于普通的无牌电动车上路,你只能罚40元。如果统一不在目录内的都认定为超标,然后统一罚款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违法《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是一种乱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三个问题是,为什么拥有合格证的电动车,却不在目录里面。合格证已证明电动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 17761-1999,那就可以说明电动车是合格的,不超标的,但是还不能上牌,因为不在目录里面。《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该办法2016年修正,但是相关部门现在还使用2014年的目录,导致有很多的合格电动车不能在目录里面。为什么不能以此为契机,要求商家进行目录的上报,甚至,只要是合格的电动车,经消费者申请都可以及时加入目录。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应当依据《办法》第五十四条进行问责。
第四个问题是:市面上有很多超标的电动车或者不在目录的电动车可以销售,主要是商家和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行为导致的,不能通过上牌来把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要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目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检查的;对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电动自行车的治理,在于治人,不是治车。其实不管是超标的还是不超标的,上牌的还是没牌的,不管是大汽车还是小汽车,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什么样的人,才能驾驶电动车,应当具备哪些知识和素质,从购买前管起。上牌和购买应当一条龙服务。购买后如何进行管理,扣分还是罚款。这才是治理关键。大研讨大行动到哪里去了?没有研讨就不要行动!其实也别指望哪些整天开着专车上班、脱离群众的领导会为你解决老百姓电动车出行的问题。请领导干部开展为期一年的“环保出行,骑电动车上班”的活动,相信很多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了。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海口电动车治理问题》网络办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录》是质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编制向社会公布的。因此,目录管理是我市管理电动自行车的方式。
二、交警部门在执法时是严格按照《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驾驶本办法施行后购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的规定处罚,只有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才处1000元罚款,并不是不在《目录》内的都罚款1000元。
三、目前,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已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已将2011、2012、2013年审核公布的第一、第二、第三批次合格电动自行车《目录》整体编入我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第四批)。请市民及时关注海口市政府服务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公告信息,及时申领预约号、上牌。同时,四部门正加紧把已在我市销售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新型车款审核、编制列入我市第五批《目录》。
四、关于超标电动车或者不在目录的电动车可以销售的问题,海口市工商部门和海口市质监部门已经联合下发《关于电动自行车退换货投诉工作的通告》,消费者可以按照该通告的内容进行投诉和维权。
感谢市民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我支队将不断改进工作措施,更好地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此复
【市公安局】 2017-08-17 11: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