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梅红农转非时其家庭承包土地4.63亩还完整存在?胡市长:众所周知,村民农转非时,其名下有承包土地的,归于其家庭;村民农转非时,其名下有合法权益的,依法分割!“请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回答第四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倪梅红于2008年4月24日户口外迁时,其名下还有承包土地吗?”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没有正面回答问题,但是,在其2017年6月22日的答复里 ,最后的说法是:“…另一方面作为整户来说,也没有因为倪梅红的迁出而减少承包田面积,3年的征地补偿款也是按全部面积4.63亩补偿的。…”。这个说法的潜台词是:倪梅红于2008年4月24日户口外迁时,其名下还有承包土地!这个说法是荒唐的!五个最基本的问题可以揭示:倪梅红,所涉及的征地,早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土地就被实际使用了!2007年2月4日签订的征地协议,当天拿到钱,明显银货两讫,协议履行完毕!直到户口外迁,没有任何情况变化,户口外迁之时,名下没有土地。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的说法,明显是按照倪梅红农转非时其家庭承包土地4.63亩还完整存在,与事实明显不符!依法分割倪梅红家庭的征地权益后,倪梅红依法可分得征地补偿款,对应的承包土地从其家庭中分割出来,若以其户口外迁为理由排除其重新征地参与资格的,则其对应的承包土地依法不再归于其家庭。故意剥夺倪梅红合法权益的事实存在,呼吁尽快解决问题!王维奇2017年6月23日
王维奇:你好!关于你提及的“以租代征”,经了解该情况你妻子倪梅红在2017年3月向平湖市国土资源局提请了调查,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并落实专人开展调查。经联系,最终结论是不支持你妻子的说法。在独山港镇穗轮村网站村务公开里有记录“4月25日,穗轮村全体村干部参加会议,讨论制定关于穗轮村落实03年来失地农户的政策办法…..等待第二天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征求村民意见,一起讨论研究,并修改并完善”。之后于4月28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实到51人,决议要点如下:1、失地农户政策问题;2、户口(在册户口);3、整户撤建。《平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字〔2017〕3号),是平湖市人民政府向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被申请人答复中出现了“…..2008年12月13日,倪松林户领取安置费(申请人不在其中),退回2007年协议书中的款项”的字句,经与经办律师联系,确认是由于对原始资料校对时的失误,该事务所已经对此作出书面的情况说明。对此事给你造成的困扰,这里谨向你表示真挚的歉意。虽然从政策来说,倪梅红因为在户口截止期前外迁,无法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但考虑到其户口原一直在册,所以从2015年起,独山港镇相关工作人员数次与你会面,希望能协商解决你的信访问题。特别是今年6月份,我们共收到你28件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也均是我们近年来在反复沟通说明的。因与你提出的补偿金额差距较大,很遗憾至今没能达成解决方案。关于倪梅红享受有关土地补偿方面的问题,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你今后仍围绕此同一事项重复反映,我们将不再回复,望你理解。
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 201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