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上杭城区一名在职幼儿教师,去年怀孕并生下胎儿,到今年2016年2月份修完产假,但孩子才4个多月,自己产后身体又不好,现想申请延长假期或哺乳假,是否可以?想请问申请延长产假和哺乳假手续分别要如何办理,最长时间可以延长到什么时候,是否有具体文件规定?谢谢!
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
贵处转来“关于在职幼儿教师申请哺乳假”(诉求编号LY16021600018)的诉求件,现反馈如下:
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闽政[1989]7号)第十九条规定:“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反馈。
上杭县教育局
2016年2月24日
(上杭县教育局于 2016-2-24 11:1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