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已经有2年左右没有回家了,今天打电话给自来水公司查询用户号,被告知欠了102.07块钱,但是实际用水的费用只有30多块钱,违约金整整多出了2倍的本金,自来水公司单方面提出的违约金是否存在合法性?国家在04年出台相关规定已经废除。并且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本金的30%。我对这个收费存在疑问,更是感觉非常不合理,要求把不合规定多收的部分费用取消,调整为合理合规的收费。 我家自来水用户号为:1160133061 用户姓名为:沈朝菊 实际水费为:31.7元整截止到今天2017年3月13日违约金为:70.37元整 合计为:102.07元整 诉求: 希望能按实际水费交付
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于3月21日与用户取得联系,已将违约金问题与用户达成一致意见。用户表示理解。自来水公司收取违约金的依据是根据《供用水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逾期无故不缴纳自来水水费,自来水公司有权要求补交拖欠水费,并按照所欠水费总额每日加收0.5%的违约金,而《供用水合同》该条目的制定是根据“建办综函【2015】120号《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在供用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而制定的。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