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其他>

2017-10-17群众来电咨询:答复意见根据《关于解决建成区内“僵尸车”问题的通知》精神把车拖走,其问何为“僵尸车”,只停了两个月应不算,且原来并没有不能停车。望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告知。2017-10-13该市民投诉,缙云县交警大队城镇中队,未有提前贴通知单,就把该市民停在缙云县大河小区门口的,车牌号码为浙GP250S,浙GG262B的两辆私家车拖走。还投诉交警电话为3230722的值班工作人员态度差。该市民诉求:要求将车牌号码为浙GP250S,浙GG262B的两辆私家车拖回原位。望相关职能部门尽快核实并处理。
李如冰先生,您好; 你的述求已收悉,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我局交警大队经对两辆车网上车辆信息查询和卡口过车信息查询,两辆车均已脱检,浙GP250S车辆2017年5月9日17时28分在鼎湖路与永宁路路口有过车信息,之后就查不到车辆行驶记录。浙GG262B车辆2017年5月25日17时34分在鼎湖路与永宁路路口有过车信息,之后也查不到车辆行驶记录。当前我县正在创建省示范文明县城,根据县创建办相关规定,该两辆车长期占用社会道路公共资源,严重影响了其他群众车辆的正常停放。通过车辆登记信息上的两车联系电话与车主联系,但均无法联系到车主,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联系拖车将两车拖移到指定的停放场所,并在车辆停放现场张贴了车辆拖移告知书,告知车辆所有人与城镇中队进行联系。缙云公安局 2017年10月19日经办人:楼警官 联系电话:05783025169
缙云县公安局 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