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叶维里>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反映家有三间老屋一间辅房,现村拆旧建新,村只补偿两间宅基地,另一套统一安排抓阄,不统一“2+1”,要求分配三间宅基地。另反映2008年黄塘山土地征用,将其自留地征用,挖了地上的桔树,没有发放补偿费,要求发放。
叶维里等2位:你们(叶维里,男,家住海游街道山董村,身份证号332626194807140374,联系电话13732325820)于2017年9月15日来我街道反映的关于“反映家有三间老屋一间辅房,现村拆旧建新,村只补偿两间宅基地,另一套统一安排抓阄,不同意“2+1”,要求分配三间宅基地。另反映2008年黄塘山土地征用,将其自留地征用,挖了地上的桔树,没有发放补偿费,要求发放”的信访事项,我街道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一、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了解,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山董村进行新农村建设,拆旧房建新房,村里通过召开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旧房拆除补偿标准,对旧房(包括辅房、菜园地、临时建筑及露天粪坑)统一收回安排。你们家旧房建筑面积为25.9平方米(以土地使用证上面积为准),经有资质机构鉴定,属D级危房,在须拆除范围内,按照村方的旧房补偿标准,拆除地上附着物补偿18000元,在宅基地补偿方面,实行“2+1”方案,即旧房原址上安排两间宅基地,另一间宅基地参加村里统一抓阄分配。至于反映的2008年黄塘山土地征用补偿事项,经了解,当时西区指挥部征用山董村黄塘山土地实施爆破工程,你们的自留地位于红线附近,村方对该工程附近的土地进行了丈量并清理,其中就包括你们的自留地。后工程实施发现,你们的自留地不在爆破工程涉及范围,故村里没有发放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费。二、处理意见综上,村宅基地分配属村民自治范畴,根据《村民组织法》相关规定,海游街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根据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你们家旧房拆除可获18000元地上附着物拆除补偿以及宅基地“2+1”补偿。另反映的2008年土地征用补偿款未发放问题,我街道认为,虽然该地在黄塘山爆破工程中未涉及,但地上种植物被清理是事实,理应发放青苗补偿费,该地的使用权仍属你们所有。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经办人:陈斌章青 联系电话:0576-83361213
三门县海游街道 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