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维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权益。
以上那么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村的村组织是怎样分配土地征收款的呢?户籍是本村的男人,不论农户、非农户、新婚不到两天、还是刚出生的婴儿,甚至为了在本村分到土地款,马上移回本村的男户口和生活在外几十年的人都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力,唯独把外嫁女及其子女排除在外,为什么同样是农业户,男子及其子女、亲属(非农户)就可以全部享受,而婚后农户妇女就“一母一子”即使是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也不例外,他们认为集体的土地是属于本村男人的,这不是与国家的法律背道而行吗?集体土地与经济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产生的,总体来说土地属于国家,所谓集体只是使用权,那么集体土地,及政府征收的土地款,及宅基地只要是本村的农业户口都应当一视同仁,否则是明目张胆的剥夺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失去了实质性的意义与效力。
由于多数妇女的文化有限,在现实生活中被这样歧视是多么的不奈,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认真的实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使妇女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切实维护妇女们的合法权益。
另针对美兰区政府2013年10月11日的回复非常不满意,村组织公示的分配方案,且大多数村民同意,这个大多数村民是男性村民吧。且就是大多数村民同意,也不能与法相悖。
请美兰区政府相关部门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仔细了解情况,再给予一个正面的回复,而不是这样敷衍了事。
尊敬的网友:
您通过网络问政系统投诉新埠岛土尾村村民耕地补偿款分配存在争议问题我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您所反映的情况在土尾村耕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确实存在。新埠土尾村原来属于农村性质,2004 年转为非农,现已超过三年。根据《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村民从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3年内依照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3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现您生育一子,并办了独生子女证。根据《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但您现属于城镇居民,所以不能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土尾村的耕地补偿款分配由土尾村村民小组负责实施。土尾村村民小组为村民自治组织,对分配方案的制定、公布、实施为集体行为,且分配方案已张榜公布,获得全村大多数村民认可。现有反映在补偿款分配上存在争议,我区相关部门建议由具体的诉求人通过与村民小组反映,共同协商解决为妥。
对留言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我们将督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感谢您对美兰区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并给予监督。
【美兰区政府办】 2013-10-14 09: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