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建议核心主题是:佛山市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应按照国家相应法规适当加宽。
本人曾经在3月份给市长热线12345去过两次电话,建议公积金提取条件增加“遇突发事件例如直系亲属重大疾病时可提取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第一次回复只提到目前佛山市的公积金管理办法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来执行的,没有正面回复我的问题;第二次我强调了国内已经有数十个城市已经制订了类似的管理办法,而收到的回复依旧是说佛山市是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来做的,其他城市的佛山管不着,言下之意是别的城市是在违规行政。
4月份当我特意了解了相关的国家法规政策之后,我发现,别的城市关于“重大疾病可提领公积金”的类似规定恰恰是按照有关法例来制订的,不存在违规的问题。反倒是佛山市有不作为,和不完全依法执行的嫌疑。
我的依据有以下两点:
第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佛山市作为设区的市,有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有权利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而并非仅有执行性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第十条规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各地城市出台的公积金管理新政中类似“重大疾病提取”的办法,完全是合情合法合理的。既然如此,佛山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倘若不只是一个空架子,就应当有所行动,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这样才是真正的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来行政。
末了,我作为一名市民,在此再一次强调,公积金是老百姓自己的财产,作为资金代理部门,不应该对公积金提取设置种种限制或阻碍,应该多为民着想,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回复:一、重大疾病属社会保障或社会救助问题,或请向社保部门咨询;它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
二、您引用的所谓“法规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不是法律或法规。因此,一是《指导意见》并没有“重大疾病”可提取公积金的允许,二是《指导意见》本身不可能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定,也即下位法或章程不能超越上位法或上位规章”的法定原则。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问题,或请您向法律人士或法律部门咨询。
您所强调的依法观点,我们是十分赞同的,也与国家一直强调的依法行政是一致的。但您的一些观点,我们有如下不同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授予(具体的授权内容请查阅该《条例》),但它并不可以超越《条例》规定而作出决策,即“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的法定原则,更不能理解为有决策权就可以作出超越法律法规的决策。您所说的“重大疾病”可以提取公积金,不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之内,则不是法定许可。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对超越法律法规的事项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作决策,恰恰说明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二、您说的“公积金是老百姓自己的财产”,这个说法只对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二是用工单位给予的资助(由用工单位列支)、三是国家对职工个人缴存、对单位资助列支的所得减免;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申请提取,或到法定退休时本息结算给职工个人。我们认为应该全面理解一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断章取义或者偏颇。
所谓不应“设置种种限制或阻碍”,这对超越法律法规设置的条件限制,这是对的;但如果这些规定是法律法规所定的,那么这个说法就容易理解成不要法律法规了,显然这不是您的用意吧。
[本帖最后由 fsgjjcxd 于 2012-04-28 10:21:28 编辑]
2012-04-24 12:15:28